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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翻譯標準 | |||
作者:未知 文章來源:NET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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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質量保證 質量保證期內,翻譯服務方對合格的譯件存在的少量的錯,漏可采取: a) 打字件(電子版)負責更正; b) 印刷件負責出勘誤表。 注:由于客戶原因出現(xiàn)的修改除外。 4.6 資料存檔及其他 存檔的資料應標識準確,資料完整,便于查閱;如存儲在計算機里,則應備份。 原件應完整的交還給客戶,并作相關記錄。 注:在此情況下,翻譯服務方不承擔本部分 4.5 的責任。 4.7 客戶反饋和質量跟蹤 翻譯服務方應當指定專人對客戶反饋意見進行登記,整理,并針對反饋意見采取糾正或糾正措施進行整改。對客戶反饋的意見均應給予答復。 對批量業(yè)務的客戶,翻譯服務方還應當進行前期,中期和后期的質量跟蹤和走訪,對客戶反映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4.8 保密 翻譯服務方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為客戶保守商業(yè)和技術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戶的商業(yè)或技術秘密。 4.9 一致性聲明 每個翻譯服務方都可以自愿履行本標準的各項條款并負責任地聲明是根據本標準提供翻譯服務的(一致性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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